党章规定:“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。”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,主要是指党的委员会(含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)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、常委。至于基层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缺,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:“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。”